养猪网首页 行情 - 财经 - 猪价 - 人才 - 招聘 - 求职 - 社区 - 协会 - 电子杂志 - 技术 - 猪病 - 商城 - 视频 - 访谈 - 人物 - 专题 - 图库 - 博览会 - 兽药GSP - 新闻

兽医知识问答: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免疫接种

  • 点击:
  • 日期:2014-02-19 09:27
  • 来源:农民日报

    养猪信息网整理报道:
  问:我国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问:我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问:什么是疫点?发生重大疫情时对疫点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疫点:发生疫病的自然单位(圈、舍、场、村),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疫源地。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编辑:admin)
    兽医知识问答: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免疫接种-分享到手机扫一扫分享到手机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验证码:  点击更换验证图片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