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危害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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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09-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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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非法使用瘦肉精现象有所反弹,一些地方使用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替代瘦肉精的趋势明显。近日,上海市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猪肉、猪内脏共波及上海市9个区导致336人瘦肉精中毒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时间产生了对猪肉产品消费危机,严重影响养猪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为了让广大消费者了解瘦肉精有关知识,我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一、“瘦肉精”特点及作用
“瘦肉精”学名为盐酸克伦特罗,又名双氯胺、氯哮素、克喘宁。商品名为氨哮素,是一种平喘药,本来用来治疗人的哮喘病,有松弛支气管平滑肌的作用。盐酸克伦特罗,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粉末,无臭,味弱,20世纪80年代初,意外发现盐酸克伦特罗进入体内后能够改变养分的代谢途径,促进动物肌肉,特别是骨骼肌中蛋白质的合成,抑制脂肪的合成和积累,从而改善胴体品质,使生长速度加快,瘦肉相对增加10%以上,所以,称它为“瘦肉精”。猪食用后在代谢过程中能够促进蛋白质的合成,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提高猪肉的瘦肉率。
二、 “瘦肉精”的危害及中毒症状
盐酸克伦特罗,性质稳定,要加热至172℃才会分解,所以烹调无法破坏它的毒性。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进入体内在胃肠道吸收快,人或动物服后15分钟~20分钟即起作用,2小时~3小时血浆浓度达峰值,作用维持时间持久,在体内代谢慢,主要分布于肝脏,在肝脏中去甲基后从尿中排出。肌肉中含量较肝脏低很多。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及其产品如果被人食用后,临床表现会有如下症状:急性中毒会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原有心律失常的患者更容易发生反应,如心动过速,室性早搏,心电图示S-T段压低与T波倒置;原有交感神经功能亢进的患者,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险更大;与糖皮质激素合用,可引起低血钾,从而导致心律失常。有研究表明,如果长期食用的话,还会导致染色体畸变的可能,会诱发恶性肿瘤。
三、瘦肉精查禁情况
我国政府一直把健全饲料法规,严禁在饲料中滥用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作为保证饲料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我国于1997年农业部就发文明令禁止,2001年,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药监局五部门,专门针对全国出现的瘦肉精事件联合发文,在全国展开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这种药出售给非医疗机构和个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品。200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等八个部局联合发布文件,阻止违禁添加剂留在养殖行业,加强对瘦肉精的防堵。为了遏制部分养殖户仍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危害食用者的健康,每年都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专项治理活动,下达残留监控计划。2005年,农业部专门下发了有关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治理的工作通知;2006年,农业部又将一些畜产品中含“瘦肉精”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重点督察对象。2006年9月,农业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工作。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案件的司法解释。
四、查禁“瘦肉精”工作的难点
盐酸克伦特罗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毒品,虽然,全国各地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治了一批犯罪分子,但收效并不理想,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主管部门职责不清,责任追究分配不合理。违禁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好多部门很多环节,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谁主抓、谁辅抓,在实际操作查处过程中各管一方,推诿扯皮。目前,从饲养者到屠宰、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联系十分紧密,一但发生中毒事件,养殖户要对添加“瘦肉精”造成的后果负经济、法律责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自食其果、罪有应得,但却未对屠宰场、肉商进行连带责任,所以远不足以杜绝滥用瘦肉精问题。
(二)养殖生产者唯利是图,瘦肉精的生产源头追查困难。据农业部门统计,如果要养殖一头瘦肉型猪从育种开始,其成本要比普通猪肉高出许多,而用“瘦肉精”把一头普通猪变成瘦肉猪,只需10—20天时间,成本只要8元,而净利则高达22元,利润率为275%;其次,能从瘦肉精中得到最大好处的还不光是养猪专业户,而是生产经销者。一头服用瘦肉精的猪1斤可以提高价格0.3元,一头猪按200斤算,养殖户能多挣60元钱。而不法分子每倒卖1斤瘦肉精至少可以挣100多元。受暴利驱动使猪贩子和养殖户铤而走险。大多数养殖生产者都意识到使用瘦肉精的危害,因而拒绝使用瘦肉精,但还有一少数养殖场为了追求当前利益,顶风作案,采用影响以防疫为名拒绝监督检查。同时随着国家查禁瘦肉精力度的加大,一些不法商贩的制售手段也日益高明隐秘,他们上门推销,不留姓名,不留地址,更有甚者和养殖户订立攻守同盟,让养殖户承但一切因中毒引起的经济损失,这样在查处时,养殖户也不配合,因而源头追查也就无法落实。
(三)法律法规滞后,查禁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在我国,养殖企业和农户加在一起,其数量超过一亿。如果立法不明,执法不严,要想彻底禁绝“瘦肉精”,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于生产、使用、经营“瘦肉精”是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在国家已有法律中涉及载明的较少,如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非医疗机构和个人出售药品和医药原料,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确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止添加激素类药物,屠宰加工企业只是对肉猪的病情和疫情进行检疫,至于是否含有“瘦肉精”则不在检查的范围之内,在肉品销售市场的流通中,也只看有没有病情疫情检疫,不看是否有没有“瘦肉精”的检测。对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开展安全检测抽样,目前尚缺乏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工、销售企业对“瘦肉精”的防范意识十分淡薄。这些都是已有法律不够完善的地方。一些违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悲剧仍时有发生。
(四)检验时间过长,影响查禁工作追踪处理。面对分散饲养的养殖业,有关部门的监管、检测常常力不从心。目前,“瘦肉精”检测手段落后、检测费用缺乏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各地畜牧部门开展工作的一大“瓶颈”。各地对“瘦肉精”的检测基本上是依靠试纸和试剂盒酶标定性检测。到屠宰场和养殖场户抽检只能使用快速试纸,对呈阳性者再采用试剂盒检测。而要最终取得执法依据,还必须使用“气相色谱与气质联动仪”进行定量检测。但由于该设备价值百万元,省级才能进行定性检测,一旦发现可疑样品时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定量检测,饲料中“瘦肉精”残留用高效液相测定,一个样品最快也需要1-2天,如此取样和送检就耽误了不少时间,养殖户涉嫌使用“瘦肉精”时往往会将猪提前出栏,以逃避处罚。等最终结果出来,猪已经出栏了,给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五、查禁“瘦肉精”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瘦肉精”直接威胁到人民健康,影响到社会稳定,查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是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禁用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树立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畜牧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地方政府应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和日常监管,重点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二)、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整治投入。政府应从财政拿出专门的经费,确保查禁“瘦肉精”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六十六条和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检测单位在监督取样中不得向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否则当事人将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和提高检测频率。对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的费用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使查禁工作能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饲料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检和飞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如发现有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非法使用或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将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从严处罚;对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肉品,将予以销毁,并追溯来源;对饲养场(户)“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其同群猪必须滞留一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才能出栏;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管理,要建立产地责任和销区准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生产、经营和消费三方利益联合起来;还要加大检测力度,不给违法者留任何缝隙;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整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长效机制。对养殖场要和饲料监管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保证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各种药品和饲料添加剂;对猪经纪人、贩运商实行备案制度,督促他们建立生猪收购台帐,以便追踪溯源;对生猪屠宰加工实行检疫制度,屠宰场增加对违禁药物检测;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畜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饲养档案,详细记录生猪养殖和兽药饲料使用情况,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凭动物防疫和兽药饲料使用记录签发产地检疫证明。另外,还将建立群防群控制度;充分发挥养猪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生猪产销衔接,实行产销联动,及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沟通信息,建立“瘦肉精”案件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五)、加强部门配合,从源头杜绝瘦肉精流入市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查禁“瘦肉精”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部门多,解决“瘦肉精”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抓源头。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合作,齐心合力,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各负其责,共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同时签订有关责任状,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彻底解决各管一段、推诿扯皮的局面。只有各部门共同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违禁药品源头、饲料和养殖环节、屠宰和销售环节的整治,才能切实保障畜产品安全。
(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监管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饲料法》立法步伐要加快,从而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大对使用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填补违禁药品监管的法律空白;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制定执法规范,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七)、营造舆论氛围,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生产者、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坚定与否,直接影响“瘦肉精”抵制效果。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认清“瘦肉精”本质,引导消费者养成健康安全的饮食习惯。深入宣传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使广大医药、饲料、养殖、屠宰和销售企业(场、户)了解国家的政策规定,自觉遵守。鼓励消费者擦亮眼睛,提高消费者的识别、抵制能力和处理中毒事件的应变能力。
六、如何判定用过“瘦肉精”的生猪和猪肉
凡是饲喂“瘦肉精”比较严重的生猪,在宰前有如下症状:皮毛光亮、呼吸急促,后臀部外形异常饱满并且突出,到屠宰场的整车猪有明显的瘫软症状,四肢严重颤抖或卧地不起。有条件的屠宰场(户),还可采用猪胴体瘦肉率测量仪进行判定。
购买猪肉的消费者,如果发现猪肉肉色较深、肉质鲜艳,后臀肌肉饱满突出,脂肪非常薄,这种猪肉则可能使用过“瘦肉精”。
七、我市查禁情况
从近几年瘦肉精中毒事件来看,瘦肉精中毒事件主要发生在生猪主销区,如广东、浙江、上海等地。多数是因为食用猪内脏引发中毒,尤其是猪肝和猪肺易引发中毒。猪源主要来自广东、湖南、江西、浙江、福建等地。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猪肉产品还是安全的。而且由于国家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打击力度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比以往有大幅度下降。
我市自2000年开始查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每年都在春秋两季下发的饲料、兽药专项整治中,把查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作为整治重点,并于2004年、2005年专门下发关于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方案和加强监测的文件,市畜牧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专项监测活动。目前我市共监测饲料、动物饮水、尿样品近一千批次,畜禽产品300个批次,瘦肉精检出率为零。2006年3月份,省农委组织对全省巢湖、淮南、蚌埠、阜阳等8个城市的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合肥)中心检测:我市随机抽取的10个猪肝、猪尿和猪肉样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在被监测的8个城市中排位第一。2006年4月26日,省农委主任毕美家同志致信市政府有关领导,盛赞我市在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工作中所取得的突出成绩。因此广大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同时2006年,我市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饲料业、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我局制定了《阜阳市饲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饲料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今后市畜牧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测覆盖面,采取更加多样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养猪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生猪出栏前的卫生安全及检测,全方位加强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畜产品。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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