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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的标准还管今天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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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11-2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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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早就不是当年那些只吃糠菜不吃添加剂的猪,但对猪肉流通领域的管理仍然还在沿用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兽医卫生检验标准……其中所暴露出来的执法盲点让人深思。

  近日,一位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的老工商撰写了一篇痛陈执法过程遭遇法规闹剧的感言。他说,最近他看了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做的一期节目,前不久引发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居然是一批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的猪肉及猪内脏。问题猪肉为何能做到证照齐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官员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对猪肉流通领域的管理仍然还在沿用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兽医卫生检验规则。听此言,这位老工商苦笑道:标准是50年前的,被检验的猪早就不是当初那些只吃糠菜不吃添加剂的猪喽!

  质疑

  50年前的标准还管50年后的猪?

  记者详详细细拜读完他寄来的稿件,字里行间既流露出他对工商执法工作的尽职尽责,同时也对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盲点以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所带来的后果进行了痛揭。他甚至大胆提出质疑:50年前的标准怎管得50年后的猪?他呼吁———亡羊补牢,似乎犹未晚也。但补牢之术,终究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堵住了瘦肉精的口子,下次来个猪精、肉精的,恐怕还是要“交学费”,还是要先亡羊而后补洞。

  他在信中这样写到:不晓得50年的质检标准,凭什么就能僵而不死地生存下来,直到“出了大事”才让人记起它早已老得掉了牙?落后的行政规则,靠什么力量去涤荡?如何实现以系统程序,而不是特事特办的方法,使行政规则具有新陈代谢的机能?

  行政主体虽是体制性存在,却不是僵死的“铁板一块”,常常也有其所谓个体的“经济理性”,动辄也会“趋利避害”———对于自己有利可图或行事便易的规则,便会热衷推广;相反,对于“损害”己利的规则,就会几推不动,宁可僵化地“为规则而规则”。

  他甚至不相信,食品监管中的漏洞与落伍之处,会多年发现不了;更愿意相信,是即便发现了也不愿意修正:多一项指标就要多做一份事情,这年头,没点驱动力,谁乐意没事找事干?至于出了问题,理由绝对现成———规章制度落后。

  有心人的他统计后发现,这些年我国各项法律规章的颁布数量,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但另一方面,“制度不够用”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要反思的是,头痛医头的方式修订制度,修订多少才够用?———我们此时的“制度落后”,有一些是源于缺乏制度自我修正、自我更新的有力机制。

  作为一名工商干部,特别是坚守在执法一线的市场执法人员,他认为,其责任不仅仅在于具体的执行法令,也取决于提出建议与提高法律政策施行的质量。长期以来,一些执法部门多局限于“落实政策不力”之类的工作问责,而忽视了“活的人”在“死的规则”之内,推动规则良性新陈代谢的责任。只有将行政管理者这部分问责落实了,我们的行政规则才能够具有新陈代谢的创新之力。

  追溯

  “瘦肉精”事件暴出老标准之漏洞

  就近日在上海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记者采访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指出,想要根本解决须靠强化食品监管,堵住源头,加快立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食用“瘦肉精”到最后变成含有“瘦肉精”的猪肉要涉及五个环节,多个部门。第一环节是“瘦肉精”的药品生产企业,由药监局、工商局负责;第二个环节是饲料企业,由农业部负责;第三个环节是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也是由农业部负责;第四个环节是屠宰企业,由商务部负责;第五个环节是猪肉市场,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工商局负责。养殖户的猪要上市,首先要报检,然后由检疫部门上门进行速测尿检。这一关就要进行“瘦肉精”含量的定性测试,只有呈阴性的猪才能开出质量保证书。随后,有关部门会将打上标记的合格猪送至签证点,开具检疫证明,随后送至屠宰场。最后,屠宰场也要对宰杀前的生猪进行尿检,再查一遍“瘦肉精”。

  而瘦肉精是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药品,使用瘦肉精的生猪毛色发亮,肉色鲜红,瘦肉率高。一般使用瘦肉精的生猪收购价每公斤高出0.2元,利益驱动使猪贩子和养殖户铤而走险。前不久四川进行了一次大的检验检疫抽查,四川尚未发现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药品瘦肉精。

  正如老工商所言,此次上海大规模“瘦肉精”食物中毒事件,暴露出目前我国对于违法使用饲料添加剂监管存在漏洞。他建议,首先,要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第二,加强部门配合,从源头杜绝瘦肉精流入市场。对瘦肉精的监管链条长、头绪多,解决“瘦肉精”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抓源头;第三,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监测”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养殖环节监测力度,提高执法时效性。第四,加强立法工作,建立长效监管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他说,堵住源头、强化监管是治本之策,各级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查处无照食品经营单位,督促经营者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行动

  工商开始行动围剿“瘦肉精”

  记者近日获悉,目前广元市将在全省率先全面启动以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为重点的饲料专项整治秋季行动,工商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之一迅速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该项工作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习宣传,时间10月8日至15日。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宣传饲料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第二阶段:检查监测,时间10月16日至11月30日。根据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的保障执法有力的总要求,会同卫生、质监、渔业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业主进行一次拉网式的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特别是“代加工”行为,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和执行药物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记录,着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和畜牧投入品使用行为。畜牧部门对该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和生猪加工企业进行监测,抽检生猪尿样6000份。同时该市畜牧食品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进行督促检查。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时间12月1日至10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监管饲料投入品的长效机制,以确保饲料专项整治秋季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保障该市畜产品安全,促进畜产品外销,带动农民增收。

  其实,每一次大的执法行动都是检验我们执法水平的试金石,对长期战斗在执法一线的工商干部来说都会摩拳擦掌,但令他担忧的是:会不会又出现类似老标准、老规则等老掉牙的东西阻挠执法,防碍执法,甚至使执法行动前功尽弃,执法成果付诸东流。

  反思

  还有多少老规则僵而不绝?

  据悉,上海连续发生“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波及该市9个区、300多人。之前,各食品监督也主要是针对猪的疫病、传染病,并没有把猪的一些饲料添加物的残留作为我们强制性检验的范围,还没有列入进去。原来如此!是我们的卫生检验规则太落后了,落后到了问题猪肉也能成合格食品的地步。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去年3月31日的《南方周末》报道,上海市曾经在黄浦江水源中检测出400多种有机化合物,而污染如此严重的水质,竟然也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问题就在于,卫生部198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检测项目仅有35项,许多指标未作出规定。这部国家标准也是长达20年不变。

  这位老工商掰起手指头,细数落后规则近乎可笑的例子,他想到了含400多种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水质竟然符合1985年的饮用标准;也想到了火车撞死人后那个1979年制定的“80-150元”赔偿标准……这有些极端,但不极端却极落后的规则,的确大量存在。

  的确,老的法规存在的盲点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日益显露,不修改、纠正,监管工作也就无法到位。难怪有人说,法规滞后就等于是“不设防”。而不断根据现实变化修改标准,是有关部门的本职工作,默认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标准存在并继续使用,将公民的健康安全置于近乎不设防的状态,无疑是一种失职行为。修订标准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需要调查、积累大量的数据,标准提高后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量也会跟着增大,远没有墨守成规来得省事。问题是,做好这些工作难道不是有关部门的应尽职责吗?现在,有一种不正常的现象,遇到有利益的事情,各个部门争着干,有的甚至为此撕破脸,而对于一些没有利益又劳力费神的工作,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推到最后甚至弄不清楚工作到底应该由谁去做。将利益驱动作为选择工作的标准和动力,凸显出有关部门自身职能的错误和扭曲。

  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存在的标准失灵、规则老化严重问题,同时也向我们的规则标准制定者敲响了警钟,中国究竟还有多少长达几十年未变的老标准、老规则?这些老东西究竟还要沿袭到何时?要到何时废止?

  ?相关链接?

  ■瘦肉精的危害瘦肉精的正式化学名是盐酸克仑特罗,又称氨哮素、克喘素,由于它对支气管平滑肌有较强的扩张作用,对心脏有兴奋作用,所以在临床上被用作哮喘病人的治疗。20世纪80年代初,意外发现盐酸克伦特罗进入体内后能够改变养分的代谢途径,促进动物肌肉,特别是骨骼肌中蛋白质的合成,抑制脂肪的合成和积累,从而改善胴体品质,使生长速度加快,瘦肉相对增加10%以上,所以,称它为“瘦肉精”。此药代谢缓慢,因此如果在家畜被屠宰前未按规定时间停药,家畜内脏(特别是肝脏)和肌肉中残留量较高,其中残留最多的部位是猪肺,其次是猪肝、猪眼睛、猪脚和猪肉,同时由于其熔点高,常规烹调方法不能降解破坏,人在吃了残留有瘦肉精的猪肉或其内脏后都可引起中毒,瘦肉精食用者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肌肉震颤(尤为四肢及面颈部肌肉),体内代谢异常,头晕、乏力,面部、颈部及上下肢肌肉颤动,眩晕、恶心、呕吐等,严重的不能站立。若原是甲状腺机能亢进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的患者,则症状更加明显。

  ?记者手记?

  食品标准50年不变,是相关部门责任感不强的最直接表现。这种懈怠既无法使公众免遭问题食品的伤害,也无法阻挡国外问题食品的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是必然的。当一起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于民,没有人可以幸免躲过;于执法者,没有人承担渎职责任;如此的代价失衡,造就了监管无责下的全民之痛。在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能说我们没有反思和检讨,我们痛斥某些不良企业的卑劣,强烈要求加大对其的惩处力度;我们归咎于制度漏洞,建议有关部门扩大执法权限,完善相关法系;但我们容易忽略一点,罪过并不总出在空无的“制度”上,执法者责任不能像空气一样无影无踪。

  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鉴于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为人民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市场。消费者企盼总是迟到的提醒少一点,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再严一点,真正让大家吃得放心!同时,呼吁有关方面认真负起责任,对落后的标准进行修订,用标准为公众构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吕嫦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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