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统计学指标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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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它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摘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资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统计的基本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调查对象及其法定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主要有: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设立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及其权利
统计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一)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四)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三)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四)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国家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定的和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包括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家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部门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护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保护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周期性普查制度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及违法处理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部门之间统计资料的报送和提供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分布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当统计负责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地方、 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统计执政机关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民间统计调查的基本法律规范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管理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中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区、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证
《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
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价值。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产值及其构成。
国民总收入(GNI)
即国民生产总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一国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但也有一部分以生产税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非常住单位:同时,国外生产所创造的增加值也有一部分生产税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从而产生了国民总收入的概念。它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不同,国民总收入是个收入概念,而国内生产总值是个生产概念。
来自国外净要素收入
指常住单位从非常住单位获得的生产税和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减去非常住单位从常住单位获得的生产税和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后的余额。
总产出
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常住单位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即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被消耗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及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计算,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中间投入
指常住单位在生产或提供货物与服务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所有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中间投入也称中间消耗,一般按购买者价格计算。
增加值
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总产出减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即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生产税净额
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
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只能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利
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
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资本形式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计算分式为: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消费+资本形式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最终消费
指常住单位为满足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本国经济领土和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它不包括非常住单位在本国经济领土内的消费支出。最终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
居民消费
指常住住户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居民消费除了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外,还包括以其它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即所谓的虚拟消费支出。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如下几种类型: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的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住户生产并由本住户消费了的货物和服务,其中的服务仅指住户的自有住户服务和付酬的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媒介服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政府消费
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后者政府部门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住户收取的价值。
资本形成总额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减去处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净额,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两部分。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固定资产减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总额。固定资产是通过生产活动生产出来的,且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不包括自然资产。可分为有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无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有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减处置)价值,以及土地改良、新增役、种、奶、毛、娱乐性牲畜和新增经济林木价值。无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矿藏的勘探、计算机软件等获得减处置。
直接消耗系数
指一个部门生产单位总产出需要直接消耗的各部门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也称为投入系数。它反映该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直接的技术经济联系和直接信赖关系。
完全消耗系数
指增加某一部门单位最终使用需要直接和间接消耗各部门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完全消耗系数等于直接消耗系数和全部间接消耗系数之和。它是全面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技术经济联系和相互信赖关系的主要指标。
初次分配总收入
初次分配是生产活动形成的净成果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及政府之间的分配。生产活动的净成果是增加值。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劳动力所有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土地所的者因出租土地而获得地租;资本的所有者因资本的形态不同而获得不同形式的收入:借贷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股权所有者获得红利或未分配利润;政府因直接或间接介入生产过程而获得生产税或支付补贴。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就等于国民总收入,亦即国民生产总值。
财产收入
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
经常转移
转移是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而同时并没有从后一机构单位获得任何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回报的一种交易。经常转移包括扣除资本转移外的所有转移。其形式有收入税、社会保险付款、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
来自国外经常转移净额
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单方面收入转移相抵后的差额。包括无偿捐赠、侨汇和赔偿等。
总储蓄
指可支配总收入用于最终消费后的余额。各部门的总储蓄之和称为国民总储蓄。
可支配总收入
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基础上,通过经常转移的形式对初次分配总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再分配的结果形式各个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之和称为国民可支配总收入。
资本转移
指一个部门无偿地向另一个部门支付用于非金融投资的资金,是一种不从对方获取任何对应物作为回报的交易。资本转移具有不同于经常转移的两个特征,一是转移的目的是用于投资,而不是用于消费;二是资本转移其实物形式往往涉及除存货和现金以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其现金形式往往涉及除存货以外的资产的处置。资本转移包括投资性补助和其他资本转移。
净金融投资
它反映机构部门或经济总体资金富余或短缺的状况。从实物交易角度看,它是指总储蓄加资本转移收入减资本转移支出减非金融投资后的差额。从金融交易角度看,它是金融资产的增加额减金融负债的增加额之后的差额。
金融资产
指机构部门单位单独或共同对其执行所有权或处置权,并通过在核算期内持有或使用它们可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非金融资产以外的各种债权债务。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金融资产分为七类: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机、通货和存款、股票以外的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权益、保险准备金、其他应收与应付账款。
通货
指以现金形式存在于市场流通中的货币,包括本币和外币。
保险准备金
指对人寿保险准备金和养恤基金的净权益、保险费预付款和未结索赔准备金。
结算资金
指金融机构用于结算目的汇兑在途的资金。
准备金
指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及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
中央银行贷款
指中央银行向各金融机构的贷款。
经常项目
包括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性转移。
货物进出口
指通过我国海关进出口的货物。货物是进出口值都按离岸价格估价。离岸价格可视为进口商在出口商边境领取货物时支付的购买者价格。当进口商领取该货物时,该货物已装载到进口商自己的运载工具或其他运载工具,出口商已为该货物支付了出口税或获得了出口退税。
服务进出口
指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服务,包括运输服务、旅游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电影音像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务服务、政府服务。
收益
指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因相互提供生产要素而产生的收入,包括劳动者报酬和投资收益。其中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收益和支出,以及直接投资收益的再投资。
资本项目
包括移民转移、债务减免等资本性转移。
金融项目
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证券投资
指我国对外国、港澳台地区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我国购买外国、港澳台地区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储备资产增减额
指我国在黄金储备、外汇储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机、使用基金信贷等方面本年末与上年末余额之间的差额。负号表示储备资产增加,正号表示储备资产减少。
财政收入
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主要包括:(1)各项税收;(2)专项收入;(3)其他收入;(4)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财政支出
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主要包括:(1)基本建设支出;(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3)地质勘探费用;(4)科技三项费用;(5)支援农村生产支出;(6)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7)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8)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9)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10)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1)社会保障补助支出;(12)国防支出;(13)行政管理费;(14)政策性补贴支出;(15)债务利息支出。
财政赤字
指当年国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财政赤字有预算赤字、决算赤字、赤字财政政策之分。预算赤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就收不抵支,列有赤字。决算赤字是指预算执行结果支大于收。赤字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有意识地运用赤字来调节经济的一种政策。财政赤字一般指决算赤字。
财政收支平衡
指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在量上的对比关系。按我国现行的统计口径,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当年的收支对比的平衡。财政收支之间的对比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收支相等;二是收大于支,存在结余;三是支大于收,发生赤字。目前,计算财政的结余或赤字通常有两种口径,包含债务收支的和不包含债务收支的。
中央财政收入
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平共处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增值税的7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94%部分,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之外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的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
地方财政收入
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的地方本级收入。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之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值税2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6%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指根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权,按照政府的责权划分确定的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防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各项事业费;重点建设支出以及中央政府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预算外资金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货币供应量
指全社会的货币存量,亦称货币存量。指全社会在某一时点承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总量,该指标主要用于进行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和货币政策操作。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都有自己的货币统计口径,但划分的基础依据和意义却是一致的。在我国,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与银行概览统计范围一致。不同的货币供应量层次主要有:M0:流通中现金,即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货币发行总量;M1:M0 + 活期存款,亦称“狭义货币供应量”M2:M1 + 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其他存款,亦称“广义货币供应量”。
货币回笼
是国家银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一种手段。国家银行根据市场对货币流通量的需要,通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吸收储蓄存款、收回货款、发行债券等,将市场货币流回国家银行,使货币流通量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货币投放
亦称“货币发行”。指国家银行根据市场对货币流通的需要,通过支付工资和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费支出、储蓄存款支出等,使货币由国家银行流入市场。
信贷资金
指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积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来源有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发行、应付及暂收款、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流通中货币、各项准备金、所有者权益和其他项目等;信贷资金的运用有各项贷款、有价证券及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委托投资、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库存现金财政借款及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资产等。
存款
指企业、机关、团体或居民根据资金必须回收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根据存款对象或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企业存款、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基本建设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委托存款、其他存款等科目。它是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贷款
指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根据资金必须归原的原则,按一定利率,为企业、个人等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我国银行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各项垫款等。
利率
指借贷期内所形成的利息额与所贷资金额的比率。在现实生活中,利率都是以某种具体形式存在的。如3个月期贷款利率,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六个月公债利率、贴现率等等。
证券(不含股票)
由证券购买者承购的或因销售产品及商品而拥有的,可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代表一定债权的书面证明。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支付固定收入但并不提供法人企业残余价值分享权的优先股等。
政府债券
指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等。
金融债券
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发行机构性质不同,金融债券分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一般性金融债券。前者由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后者由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
企业债券
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含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
上市公司
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A股
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
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市价总值
指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某一时点按市价与发行数量计算的总金额。
给付
包括死伤医疗给付和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是指保险人根据人寿保险及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规定,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额。满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满,保险人按人寿保险的合同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额。
流通市价
指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某一时点按市价与上市流通量计算的总金额。
基本单位
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
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产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产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法人。
企业法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
指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确认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出版社、研究所等。
机关法人
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中国共产党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机关办事机构和政治协商会议等。
其他法人
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基层群众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产业活动单位
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能够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并能够掌握收支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
单位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这一代码在全国的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公安等部门的业务领域内强制使用。该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指工商登记的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指上级单位批准的名称。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指根据公司(单位)章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乡镇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的乡和建制镇。不包括工矿区等。其中:民族乡镇指汉族以外其他民族居民比较集中,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认可的民族乡镇;贫困乡镇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乡镇。
乡镇总户数
指在报告期末具有当地户籍的户数总量。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
乡镇总人口
指在报告期末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口总量。
村(居)民委员会
指城乡居民地区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村户数指乡村范围内的所有具有当地户籍的住户人数,以年末实有统计数为准。五保户指村住户中家庭全部人员缺乏劳动力的户,以及鳏、寡、孤、独,其生活主要依靠集体照顾,享受“五保”: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的户。
非生产经营户
指在农村居住,但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生活来源靠亲友赡养,政府救济或领取退休金、保险金的住户。
外来劳动力
指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就业半年以上的劳动力。
乡村劳动力
指乡村16岁及以上人口中可能或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
受过专业培训的劳动力
指接受过国家、集体或个人有组织地举办的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掌握了某一项专门技术的劳动力。对虽没参加专门的学习,但得到过技术人员专门指导的劳动力,如果确实掌握了某一专门技术,并以此作为主要谋生手段,也作为受过专业培训的劳动力统计。
乡村从业人员
指乡村人口中16岁及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从业人员按其从事主业时间或收入最多的活动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业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耕地总资源
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包括当年实际耕地的熟地;新开荒且己种植的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3年以上的“海涂”、“湖田”;弃耕、休闲不满3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
常用耕地
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地、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地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3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3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
临时性耕地
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水田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际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旱地
指除水田以外的耕地,不管有无灌溉设施均包括在内。
水浇地
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当年新开荒地
指报告年度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
非耕地
指除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等。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用价值量形式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的总成果或总规模。它是观察农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业内部比例关系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布局的一个重要综合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产品法”计算,农业总产值的计算范围,是指在日历年度内行政辖区的各种经济类型与各种经营方式所生产的农产品总量。农业总产值的计算价格,一是现行价格,二是不变价格,又称可比价格。
农业增加值
是指农业各生产单位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即一个单位或行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农业产值
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的主产品与副产品产值。
种植业产值
指从事农作物栽培取得的产品的产值。包括谷物、豆类、油料、棉花、麻类、烟叶、药材、薯类、蔬菜、瓜类以及其他种植业产品产值。产品产值按产品产量乘单价计算。
其他农业产值
包括采集野生植物产品产值和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产值,前者按产品产量乘价格计算,后者按销售收入计算。
林业产值
包括营林产值、林产品产值和竹木采伐产值三部分。营林产值按从事人造林木各项生产活动的工作量乘单位成本计算。林产品产值按采集的林产品产量乘单价计算。采伐产值按采伐量乘单价计算。
牧业产值
包括牲畜饲养产值、家禽饲养产值、活的畜禽产品产值、捕猎产值和其他动物饲养产值。
农林牧渔业生产中间消耗
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或消耗)的各种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的总和。包括中间物质消耗和中间劳务消耗两个部分。计入中间消耗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相对应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活动;二是本期投入并一次性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非耐用品
年初农村固定资产原值
指农村范围内各种经济组织、住户生产经营中长期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其原有形态的劳动资料、物质资料和生活福利设施、设备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的原值按其购进价、新进价或开始转为固定资产时的价值计算。如果没有购进价、新进价和开始转为固定资产价值的资料,可使用占有该固定资产时的重新估价作为原值计算。
农用机械总动力
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农用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林业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等。
耕作机械
指主要用于农作物耕作或以农作物耕种为主进行综合利用的动力机械和各种机引耕作农机具。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耕整机、机耕(滚)船、机动水稻插秧机及各种机引农机具。
大中小型拖拉机
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0马力以上(含20马力)的专门用于农作物田间作业和以农作物田间作业为主进行综合利用的拖拉机,包括轮式和履带式两种。为包括用于基建、营林等方面的拖拉机。
小型拖拉机
指专门用于农作物田间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
农村用电量
指调查年度内农村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住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和日常生活用电总量。
农用化肥施用量
指调查年度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肥料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法计算,即各类化学肥料的实际施用量按其含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比例折成10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折纯量=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
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育苗和作物生长防寒、保温、保湿而使用的各种塑料薄膜。包括地膜和棚膜。
地膜覆盖面积
指农作物播种面积中覆盖塑料薄膜的面积。包括地膜本身覆盖的面积和操作畦间的未覆盖面积。
农用柴油使用量
指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农业机械消耗的各种型号的柴油量,不管是购进还是借入的均按实际消耗掉的柴油数量由消耗方进行统计,不包括调出、拨出和借出的柴油。
农药使用量
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治病虫害使用的化学药物数量,按实物量计算。包括购买的和自产自用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不包括兽药、渔业用药以及土农药。
有效灌溉面积
指具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旱涝保收面积
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灌溉设施齐全、抗洪能力较强,土地肥力较高,能保证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耕地面积。抗旱能力南方在50—100天,北方在30—50天;排涝能力达到5—10年一遇的标准,防洪能力达到20年一遇的标准。
机电排灌面积
指由固定站、流动站、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包括单纯灌溉、单纯排水、排灌结合的面积。一块耕地又排又灌只统计一块,不得重复统计。
农作物播种面积
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茶、桑、果园面积
指成片种植的桑园、茶园、果园面积。包括原有的、垦复的和本年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已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水,也不论当年有无收益,都要包括在内。但培育幼苗的苗圃和零星种植的桑树、果树、茶树不统计在内。
有林地面积
指生长乔木、竹类,郁闭度在0.2及以上的林地面积。不包括居民绿化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边的护路林、护岸林。
牧草地面积
指以生长草木植物为主,专门用于放牧或收割牧草的土地面积。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等。
主要农作物产品产量
指调查年度内全社会生产农产品的数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不论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
粮食产量
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薯类、豆类及其他杂粮。其产量计算方法,除玉米按脱粒后的粒子计算外,谷物一律按脱粒后原粮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及以后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不作为粮食计算。
棉花产量
包括春播棉和夏播棉。产量按皮棉计算。
油料产量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产量。不包括大豆、也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量。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麻类产量
麻类除亚麻以麻杆计算,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苘麻和线麻以熟麻皮计算外,其余一律以生麻皮计算产量。
糖类产量
甘蔗以蔗杆计算产量,甜菜以根块计算产量。
烟叶产量
烤烟和晒烟均以干烟叶计算产量。
药材产量
人工栽培的各种药材作物产量,不包括野生药材产量。
菜、瓜类产量
蔬菜、瓜类按鲜品计算产量。
茶叶产量
指调查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茶叶数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荒芜未垦复土地上种植的以及零星种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茶叶产量按经过初步加工后的干毛茶计算。
水果产量
指调查期内收获的全部水果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水果产量包括果用皮(如西瓜、甜瓜、白兰瓜、哈密瓜、脆瓜等)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蔬菜食用的藉、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人野生水果。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当年造林面积
指在荒地、荒山、沙丘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新植的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株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四旁植树如一侧在4行以上,连续面积0.066公顷(1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不包括补植面积、治沙种草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面积和低产林改造面积。改造面积按主要用途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退耕还林面积
指在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上,停止种植农作物,进行植树造林,并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
迹地更新面积
森林经过采伐或遭受火灾损毁以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面积,称为迹地。在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迹地面积称为迹地更新面积。
零星(四旁)植树
指在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等地零星栽种的林木和竹子的成活株数。耕地上的零星植树株数也包括在内。
封山育林面积
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蔬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限制开荒、砍柴等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通过人工辅助措施植树、育林的面积。
幼林抚育实际面积
指报告期内对未成年林进行抚育的实际面积。在同一块幼林地上,不论重复作业几次,只按一次计算。
成林抚育面积
指为合理调整林木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提高林木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对郁闭度已达0.3以上(不含0.3)的天然林或人工林进行抚育间伐、修枝、松土等抚育工作的面积。成林抚育面积按实际计算。
苗木产量
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钵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理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主要林产品产量
指从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竹木的根而取得的各种产品数量。包括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笋干、油桐籽、乌桕子、核桃、板栗等各种林木籽实以及修剪竹木所获得的枝叶、如荆条、蒲葵叶等。
畜禽出栏数
指报告期内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量。包括交售给国家的、集市上出售以及自食的部分,但出售或食用的仔畜不包括在内。
畜禽存栏数
指报告期初、期末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全部畜禽存栏数量。
肉产量
指报告期内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畜禽肉产量按去头、蹄、下水后的带骨肉重量计算。
水产品产量
指调查年度内捕捞供自食或出售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鱼苗不作为产量统计,出售前已变质的水产品不作为产量统计。水产品产量按属地原则统计。
海洋捕捞产量
指从海洋中捕捞的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
海水养殖产量
指在海水养殖水域捕捞的水产品数量。
内陆水域捕捞产量
指从内陆水域中捕捞的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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