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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者如何跨过“无公害”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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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09-2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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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无公害食品标准并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无公害食品。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有效地改善和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质量安全指标要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等水平。

      无公害猪,是指在饲养过程中利用科技手段严格控制,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公害食品标准要求进行饲养的生猪。在饲养过程中对饲养环境、饮用水、饲料、添加剂、药物、重金属进行严格控制,所生产的无公害猪肉味道鲜美、口感纯正、品质高,对人体无任何毒副作用。

      目前,许多城市无公害猪已大规模挺进超市、农贸市场,且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在昆明,无公害猪肉比普通猪肉售价每公斤高出4~6元而且销势良好;在成都,无公害猪肉比普通猪肉售价每公斤高出4元左右,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的消费者仍然趋 之若骛。

      北京市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畜产品准入制 ;天津市于2003年8月做出规定实施生猪市场准入制度;上海市也出台了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意见。除直辖市外,其他许多省市也出台了类似的“准入制”。这些“准入制”基本都要求“无公害”。

      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对养猪业而言,如果不是无公害猪,几年后就可能面临所生产的猪卖不出去的尴尬处境。因为从各地实施市场准入的情况来看,以后如果生猪不是来自无公害生产基地或者猪肉没有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将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未来,“无公害”将是进入市场的底线,当务之急是及早行动,随时抢得先机,夺取市场制高点,生产出安全、优质、高回报率的生猪。以免遭到市场无情的唾弃。

      无公害猪养殖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能确保其产品的出口,也能满足国内消费者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需要,使我国的养猪业在国内外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1 无公害猪的门槛有多高

      单位或个人饲养的生猪要获得“无公害猪”称号就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无公害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所生产的猪肉各项指标要符合NY 50-2001《无公害食品  猪肉》的规定。

1.1      无公害猪肉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无公害猪肉理化指标

 

 

解冻失水率

8%

挥发性盐基氮

15 mg/100g

汞(以Hg计)

0.05 mg/kg

铅(以Pb计)

0.50 mg/kg

砷(以As计)

0.50 mg/kg

镉(以Cd计)

0.10 mg/kg

铬(以Cr计)

1.0 mg/kg

六六六

0.10 mg/kg

滴滴涕

0.10 mg/kg

金霉素

0.10 mg/kg

土霉素

0.10 mg/kg

氯霉素

不得检出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

0.10 mg/kg

伊维菌素(脂肪中)

0.02 mg/kg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1.2 无公害猪肉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无公害猪肉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1×106 cfu/g

大肠菌群

1×104 MPN/100 g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1.3 无公害猪肉感官检验标准(见表3) 

表3  感官检验

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

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白色

组织状态

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韧性,解冻后指压凹即恢复较慢

外表湿润,不沾手

外表湿润,切面有渗出液,不沾手

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解冻后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

澄清透明或稍有混浊,脂肪团聚于表面

 

1.4 许多城市实施了生猪市场准入要求

      天津市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2003年做出规定,凡是进入天津市销售猪肉的生猪屠宰厂和养殖场都要进行申报,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将被认定为天津市进市销售猪肉的生猪屠宰厂的生猪货源生产基地。生猪货源生产基地完全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对生猪货源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将取消其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资格。


      北京市要求外埠供京生猪的养殖基地必须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和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北京市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外埠供京的生猪必须没有危害北京养猪业发展和市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生猪屠宰后猪肉中药残、卫生指标必须达到北京市猪肉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上海市从1999年起就实行了生猪市场准入制。2002年11月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对外省生猪进入上海市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1)产品在上海要有市场;(2)必须来自年出栏1 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3)必须用冷藏车运输;(4)必须有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当场签发的准运证。凡进入上海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来自规模化生产的饲养场和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沪单位名录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和有关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确认,并定期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公布。

      珠海市农业局工商局经贸局于2002年底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生猪市场准入制度。

      自2002年7月1日起,常熟市开始实施生猪市场准入制。

      由此可见,只有按照无公害标准生产出的生猪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2        怎样生产无公害猪

      应严格按照GB 8471《猪的饲养标准》和NY/T 5033—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等标准进行饲养与管理。这些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生产过程中引种、环境、饲养、消毒、免疫、废弃物处理等涉及到生猪饲养管理的各个环 节应遵循的准则。

2.1猪场环境、工艺与引种

2.1.1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周围3 km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

2.1.2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 km以上,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2.1.3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2.1.4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2.1.5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2.1.6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2.1.7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

2.1.8猪舍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1.9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2.1.10猪场应设有废弃物储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1.11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并按如下程序操作:(1)调出种猪于起运前15~30 d内在原种畜禽场或隔离场进行检疫。检疫项目和程序为:调查了解该畜禽场近六个月内的疫情情况,若发现有一类传染病及炭疽、鼻疽、布鲁氏菌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鸡新城疫和兔病毒性出血症的疫情时,停止调运易感畜禽;(2)查看调出种畜禽的档案和预防接种记录,然后进行群体和个体检疫,并作详细记录;(3)猪应作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疫的疫病为:口蹄疫、猪瘟、猪水疱病、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病;(4)种猪装运时,当地畜禽检疫部门应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运载种猪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等必须在装货前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经当地畜禽检疫部门检查合格,发给运输检疫证明。

2.1.12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 d,其间还须进行群体和个体检疫及口蹄疫、猪瘟、猪水疱病、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病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疫,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供繁殖、生产使用。

2.1.13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

2.1.14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2.2 饲料

      使用符合NY 5032—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生产的无公害生猪所需的商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生产无公害生猪的养殖场自配饲料。该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生猪所需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饲料加工过程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贮藏、运输的规范。

2.2.1饲料原料应符合如下要求:(1)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2)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3)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2.2.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如下要求:(1)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2)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3)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4)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2.2.3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为:(1)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2)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4)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5)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2.2.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符合如下要求:(1)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2)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3)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4)30 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0 mg/kg;30~60 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 mg/kg;60 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 mg/kg;(5)浓缩饲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和铜的含量按说明书的规定用量,折算成配合饲料中的含量计,不应超过本文2.2.4中(2)和2.2.4中(3)的规定;(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见表4。 

表4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按日粮中添加比例1%计算)

   

(以As计)

重金属(以Pb计)

沙门氏菌

仔猪、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mg/kg

410

430

不得检出

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mg/kg

10

430

不得检出

 

2.2.5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2.3 兽药

      遵照NY 5030-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合理使用兽药。该标准规定了在生产无公害食品的生猪饲养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其使用准则。

2.3.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2.3.2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2.3.3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 ,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

2.3.4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 d。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上市。

2.3.5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2.4 防疫

      按照NY 5031-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进行养猪场的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工作。

2.4.1在猪场建设、设施设备、饲养管理、卫生制度及引进猪只等方面要满足猪场总体的卫生要求。

2.4.2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同时应对寄生虫进行控制。

2.4.3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2.4.4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2)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2.4.5每群生猪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猪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3 怎样取得无公害猪的通行证

      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按照农业部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模式。经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合格并获得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步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3.1申报

3.1.1产地认定的申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4)产地环境说明;(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8)其他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1.2产品认证的申报: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2)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4)产地环境说明;(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9)生产过程记录档案;(10)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2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只是产地认定过程中的猪场环境质量检测和产品认证过程中的猪肉产品质量检测要收费。由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一般无公害猪肉的基地环境检测费用在二千六百元左右;由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猪肉产品的全项检测费用在三千元左右。另外通过产品认证的单位根据自己产品的包装情况和产量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签。

 

来源:畜牧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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